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唐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