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35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津銘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95 年9月13日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面額新臺幣400,000 元,票號:AS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同年月19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9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七條第二項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