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9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942號

原告
乙○○
被告
鑫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就被告於民國96年9月3日所簽發之支票,原請求自96年9月3日起算利息,嗣變更為請求自96年10月2日起算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共計6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6,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
│96年9月3日      │ 300,000元    │96年10月2日       │
  ────────├───────┼─────────┤
│96年10月2日     │ 300,000元    │96年10月2日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9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