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21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億盈環保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依原告所記載之住所向被告送達,遭以「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