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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45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新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56號

聲請人
久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利製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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