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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告
杰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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