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 原告
- 杰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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