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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國華

原告
甲○○
被告
美王家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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