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唐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聲明: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7、8月間連續委託原告運送貨品至土耳其、以色列、美國及加拿大等地,原告均已依約完成運送無誤,被告應給付原告21,133元之運送費用卻遲不給付,原告催索,被告置之不理,爰依兩造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對於其委託原告運送貨品一節固不爭執,惟以:原告受被告委託運送物品中,有一件失誤漏送,被告之客戶向伊請求賠償及被告另外改請別家運送之運費共計28,156元(客戶求償美金800元,匯率1:32,重寄文件費用為2,306元,重做文件費用為250元),故伊主張抵銷對原告之債 務等語置辯。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承認被告託運物品中有一件貨品遺失,但已依合約每千公克文件賠償美金20元,並向被告表示願幫被告補寄,惟被告不接受,另請別家運送,原告請求之金額已取消該筆文件賠償金額,原告對於被告主張損害的項目及金額沒有意見,原告請求僅已完成運送的運費部分,被告主張的損害與運費間是兩回事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期間連續委託原告運送貨品至國外,原告均已依約完成運送無誤,被告應給付原告21,133元之運送費用卻未給付等事實,已為被告所自認,即屬可採。次查,被告抗辯:伊曾委託原告運送物品中,有一件失誤漏送,被告之客戶向伊請求賠償及被告另外改請別家運送之運費共計28,156元等情,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被告此部分抗辯,亦屬可採。雖原告陳稱:原告承認有一件貨品遺失,但已依合約每千公克文件賠償美金20元,並向被告表示願幫被告補寄,惟被告不接受,另請別家運送,原告請求之金額已取消該筆文件賠償金額,原告請求僅已完成運送的運費部分,被告主張的損害與運費間是兩回事云云,原告並提出其公司之TNT Express使用手冊為證,經查 ,該使用手冊內雖載有原告受託運送貨品之責任範圍及不承責事項(見運輸服務條款第11、12條),然查,此定型化條款,限縮原告為運送一方之賠償責任,且不當限制託運之一方因延誤運送可能蒙受之鉅額賠償或商譽等所造成損害,蓋文件之價值及重要性在於其到達目的地完成其一定之作用,而不能單以其重量衡量其損害之多寡,是前開定型化條款責任之限制實有違誠信原則,且對託運之一方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對被告應屬無效,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可採。 (二)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消,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託付原告運送文件失誤漏送,被告之客戶向伊請求賠償及被告另外改請別家運送之運費共計28,156元等情,被告並據此金額請求抵銷本件原告請求之運費,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因與被告主張之上開損害金額抵消後已經消滅,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請求運費21,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