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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12號

原告
忠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100,000元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為每1,000元徵165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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