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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4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458號

原告
信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長宏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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