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4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信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長宏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