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鑫寶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原告聲明,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自民國95年年中起陸績向原告訂購電子零件,並已開立票據2紙用以支付貨款新台幣(下同) 72,996元。復於同年9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向原告 訂購電子零件共計47,649元。被告於受領上開電子零件後,原告已依法開立發票請領價金,詎被告於95年11月又向原告訂購電子零件,經原告送貨至被告工廠處所,被告竟已人去樓空,而所開立之票據更於到期日因存款不足而拒絕往來,無從兌現,是被告共積欠原告120,645元未支付,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及利息,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事實,業據提票據2紙、帳款明細表及發票各1紙、退票理由單2紙、銷貨憑單及採購單各3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提出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120,645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2,33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