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860號
- 原告
- 貫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玉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零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6年6月5日向原告購買不銹鋼板,指定送達客戶三子建企業公司,被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442,048元,迄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發票、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