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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林新竑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151號原   告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26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 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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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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