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151號原 告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26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 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