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久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56號聲 請 人 久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利製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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