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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45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59號

原告
呂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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