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515號
- 原告
- 益展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