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神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號1樓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