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81號
- 原告
- 帝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75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經濟部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