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8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885號
- 原告
- 蔡慶都即正宇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家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