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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李悌愷

  • 當事人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雪霞即永富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原   告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雪霞即永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新台幣4,07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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