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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原告
丁○○
被告
津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0日上午9時09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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