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原告
丁○○
被告
津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負責人陳炯琿於民國92年9月23日以公司名義,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原告於該日已依約將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內,詎被告公司迄今皆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主文所示(原請求給付30萬元,嗣減縮請求23萬元)。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台新銀行國內匯款回條為證,該匯款回條載明於92年9月23日由原告之配偶溫瑞梅匯款30萬元至被告公司台灣中小企銀行大雅分行帳戶;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對此事實,亦不爭執,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公司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