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 原告
-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2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