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18號
- 原告
-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佳自動化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