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宏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4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