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2號
- 原告
- 東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