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尚銘精機有限公司
- 原告
- 弄39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