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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豐補字第86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豐補字第863號

原告
乙○○
被告
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調職前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5,000元,調職後為新臺幣32,000元,其間差額為新臺幣3,000元。又原告為民國65年9月17日生,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減損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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