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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原告
甲○○
被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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