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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黃峻隆

  • 當事人
    甲○○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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