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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廖穗蓁

  • 當事人
    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16號原   告 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志恆即誌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4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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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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