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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7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2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現應被   告 乙○○○

            1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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