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2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人 (現應被 告 乙○○○
1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