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蔡慶都即正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家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