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295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台灣穩德傢俱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台灣穩德傢俱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穩德傢俱有限公司(下稱穩德公司)邀同被告楊淑媚、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20萬元,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2日起至100年8月22日止,利率依年息百分之6計收,並分60期,於每月22日按期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若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詎穩德公司於96年10月22日起不依約繳納本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計欠原告本金230,158元及153,446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訴請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交易明細表各二份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約定)關係,被告穩德公司未按期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則依約定及民法第478條規定,被告自有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4,67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