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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3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峻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347號

原告
金嘉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當庭命原告於五日內陳報被告真正之住所,並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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