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廖穗蓁
- 當事人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原 告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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