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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廖穗蓁

  • 當事人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原   告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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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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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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