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原 告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雪霞即永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新台幣4,07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