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78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