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伯特公司)為借款人,並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其中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信用保證基金承保5成), 約定借款到期日為98年3月2日止,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2.63%計算,經計算後請求之利 率為週年利率5.34%。逾期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嗣因被告97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計算後,尚欠本金308,9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本於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語。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2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借據 影本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2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三、從而,本件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