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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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