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