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8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