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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18號

原告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佳自動化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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