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原 告 陳吳秀珠即恒源工程行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47元,應 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