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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原告
陳吳秀珠即恒源工程行
被告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47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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