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陳吳秀珠即恒源工程行
- 被告
-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47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