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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黃峻隆

  • 原告
    陳吳秀珠即恒源工程行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35號原   告 陳吳秀珠即恒源工程行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47元,應 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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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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