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楗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