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54號原 告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楗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