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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2號

原告
東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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