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日園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