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9號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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