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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9號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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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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