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09號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50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