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 原告
- 金嘉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逾期不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逾期不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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