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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原告
金嘉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逾期不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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