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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內容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廖穗蓁

  • 原告
    丁○○與被告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20號原   告 丁○○ 甲○○ 乙○○ 戊○○ 原     丙○○ 住台中市 原告與被告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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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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