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廖穗蓁
- 原告丁○○、與被告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20號原 告 丁○○ 甲○○ 乙○○ 戊○○ 原 丙○○ 住台中市 原告與被告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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