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88號
- 原告
- 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原隆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292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