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70號

原告
龍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証據)。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7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