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70號
- 原告
- 龍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証據)。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